大兴区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申报期

    2024-03-22至2024-03-29
  • 评审期

    -
  • 兑现期

    -

归口单位:区金融办

有效期:2020-08-28至2024-08-28

支持内容

条款一:关于《大兴区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操作指引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细则一:

第五条  对区内重点支持产业及有社会贡献的中小微企业,全面降低担保费率,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项目,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含担保费、评审费等)低于1.8%的补足至1.8%,项目补贴额大于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1%时,按1%计算补贴金额。 第六条  融资担保机构不重复享受各级政府的担保费补贴政策,应先行申请国家、北京市以及大兴区其他担保费补贴政策,已享受补贴的担保项目,本指引不再予以支持。其他政策未予支持的担保项目,可按照本指引标准进行申请。 在启动新一轮申报兑现时,需先自核上一年度申报补贴明细,如存在与其他政策重复补贴等不符合本指引支持的情形,将在本次兑现时予以核减。 第七条  同一户被担保企业在同一融资担保机构有多笔业务发生,单户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取加权算术平均值;单户多笔业务实际融资担保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不予支持。

需提供的材料:

材料名称:大兴区政府性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申请表材料名称:入区协议或企业承诺书

材料名称:大兴区政府性融资担保补助资金明细(含上一年度已兑现需核减资金明细)

材料名称:享受国家、北京市及大兴区其他担保费补贴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材料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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