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办法》

  • 申报期

    2024-03-11至2024-03-25
  • 评审期

    -
  • 兑现期

    -

归口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有效期:2024-03-08至2024-12-31

支持内容

条款一:第二章:支持方式  第三条 鼓励开展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每个主体每年度的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细则一:

第三条第一款: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体,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

需要提供的材料:

材料名称:汇总表及申报书    

材料名称:承诺书

材料名称:申报企业经营资质    

材料名称:专利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示截图  材料名称:获奖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条款二:第二章:支持方式  第三条 鼓励开展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每个主体每年度的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细则一:

第三条第二款: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体,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

需要提供的材料:

材料名称:汇总表及申报书

材料名称:申报企业经营资质

材料名称:专利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示截图  材料名称:获奖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条款三:第二章:支持方式  第三条 鼓励开展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每个主体每年度的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细则一:

第三条第三款: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体,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金奖励。

需要提供的材料:

材料名称:汇总表及申报书   

材料名称:承诺书    

材料名称:申报企业经营资质    

材料名称:专利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示截图  

材料名称:获奖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条款四:第二章:支持方式  第四条:助力开展知识产权品牌建设

细则一:

第四条第一款: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

需要提供的材料:

材料名称:汇总表及申报书  

材料名称:承诺书

材料名称:申报企业经营资质

材料名称: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证明材料    

条款五:第二章:支持方式  第四条:助力开展知识产权品牌建设

细则一:

第四条第二款:对获得北京市标杆、优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称号的主体,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单项优秀奖的主体,给予3万元的资金奖励。

需要提供的材料:

材料名称:汇总表及申报书    

材料名称:承诺书

p>材料名称:申报企业经营资质

材料名称: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杆、优秀工作站及单项奖相关证明材料    

材料名称:获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工作证明材料    

条款六:第二章:支持方式  第五条: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细则一:

第五条第一款: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的主体,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按照案件实际发生律师费的50%,给予单个案件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主体每年度的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材料名称:汇总表及申报书    

材料名称:承诺书    

材料名称:申报企业经营资质复印件    

材料名称:申报企业与第三方机构(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等)签订合同(协议)的复印件  

材料名称: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胜诉证明材料复印件  

材料名称: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律师费支出相关发票、资金往来证明和记账凭证的复印件    

条款七:第二章:支持方式  第五条: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细则一:

第五条第二款:对已投保专利保险的主体,按照其每年专利保险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主体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

材料名称:汇总表及申报书    

材料名称:承诺书    

材料名称:申报企业经营资质复印件  

材料注释:包含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  

材料名称: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及保单复印件  

材料名称:投保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专利清单  

材料名称:投保实际支出费用清单、发票、资金往来证明和记账凭证的复印件    

条款八:第二章:支持方式  第六条:支持开展专利转化运用(每个主体年度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细则一:

第六条第一款:对医药健康、数字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科技服务等领域的主体通过专利转让、许可方式组织实施专利转化项目,按照其专利交易实际支出费用总额的5%,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材料名称:汇总表及申报书    

材料名称:承诺书    

材料名称:申报企业经营资质复印件    

材料名称: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复印件  

材料名称:专利交易清单

材料名称:专利转让、许可声明函    

材料名称:专利转让或许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的合同备案手续复印件  

材料名称: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材料名称:专利转让或许可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条款九:第二章:支持方式  第六条:支持开展专利转化运用(每个主体年度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细则一:

第六条第二款:支持主体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专利导航、专利预警项目,按照每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材料名称:汇总表及申报书    

材料名称:承诺书    

材料名称:申报企业经营资质复印件    

材料名称:知识产权战略、专利导航、专利预警项目报告    

材料名称:知识产权战略、专利导航、专利预警项实际支出费用费用清单、发票、资金往来证明和记账凭证等复印件    

条款一零:第二章:支持方式  第七条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每个主体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细则一:

第七条第一款: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且已结清的主体,按年度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 给予贴息补贴,每个主体每年最多可申请一笔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材料名称:汇总表及申报书

材料名称:承诺书    

材料名称:申报企业经营资质复印件    

材料名称:用于质押的专利授权证书、注册商标证书(申报企业需为专利权人、商标专用权人)、质权设立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质押登记备案文件、商标质押登记备案文件等)复印件

  

材料名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需含质押清单),组合贷款需出具知识产权质押占比证明复印件,如通过担保公司质押贷款须提供担保合同  

材料名称:还本付息票据证明复印件      条款一一:第二章:支持方式  第七条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每个主体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细则一:

第七条第二款:对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主体,在项目到期还本付息后,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材料名称:汇总表及申报书

    

材料名称:承诺书  

  

材料名称:申报企业经营资质复印件

    

材料名称: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专利、商标证书复印件及清单 

 

材料名称: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合同及收款凭证复印件

  

材料名称: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本金及利息结清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 

   

条款一二:第三章 第八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每家机构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

细则一:

对经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其上年度为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质押融资、转化运营等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需要提供的材料:

材料名称:汇总表及申报书

材料名称:承诺书 

   

材料名称:申报企业经营资质复印件

材料名称:与服务对象签订的知识产权服务合同复印件、服务企业清单 

 

材料名称:被服务对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材料名称: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资金往来证明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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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单位: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线下窗口办理:大兴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富强路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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